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10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西环245省道与巨郓路交汇处南200米路西 经营者:刘加龙。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巨野县予泽瓷砖经营部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