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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辉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211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辉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辉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211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辉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崇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辉耀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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