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69号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晖,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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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再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迪,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邑通数据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邑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吕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 员( 李梦 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