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439号 原告:赵志河,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宝盛儿童玩具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艾村。
经营者:徐良彬,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玲,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志河与平乡县宝胜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志河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志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志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志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