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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美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1民初3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王美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王美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3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龄,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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