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09民初139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璟德机电设备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180号赛格广场1层B区65号。
经营者:李有玲。
被告:苏州超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759号。
法定代表人:曹祥铜,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璟德机电设备商行、苏州超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