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办1812室。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
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薛辛庄社区居委会九顶山小区3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庆堂。
被执行人:金乡县卜集镇闫庄秋风农资部,住所地金乡县卜集镇闫庄村三八路路北。
经营者:姜小梅,女,住所地金乡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卜集镇闫庄秋风农资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执前调4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茂施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被申执行人金乡县卜集镇闫庄秋风农资部(经营者姜小梅)5千元及利息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