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执13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张超: 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张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张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超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507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亦对其他权益予以全部放弃。
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三原城内超越通讯器材经销部、张超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院(2021)陕04执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于2021年2月2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