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4351号原告: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茶光路。
法定代表人:汪莹,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罗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亚东,男,户籍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本院在原告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亚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