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45号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南城翠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098XO。
法定代表人:陶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红,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化县维雅窗帘布艺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Y50AJ8E。
经营者:张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维雅窗帘布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