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兰小吃店,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
经营者:谢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iv>法定代表人:梅休,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兰小吃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兰小吃店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兰小吃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