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11号原告: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第二工业区厂房**201。
法定代表人:郑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航富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赛格科技园**东802。
法定代表人:郭佳荣。
原告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航富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20516.1、名称:蓝牙耳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麦动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魔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