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7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姗姗,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绿叶望湖美家居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望湖美家居****。
经营者: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言,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鑫绿叶望湖美家居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21日立案。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