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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合肥天沐富峤养生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合肥天沐富峤养生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天沐富峤养生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50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天沐富峤养生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金寨路与紫蓬路交口翡翠花园**综合楼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薛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龙,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霞,安徽怀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沐富峤养生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月21日立案。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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