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2259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汕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伟宁,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家银,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家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