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95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占山,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郭占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唐光华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