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39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名著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二区49栋5单元205。
经营者:钱如如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名著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商品、包装袋;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故本案应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系在山东省青岛市收取的通过网络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青岛市作为网购商品收货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地,也非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义乌市,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