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终44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9号兰卡威国际公寓1栋103号。
经营者:黄敏,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经营者黄敏)已预交10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长沙市岳麓区维诚宝岛眼镜经营部(经营者黄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戴 静审判员 何 鑫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法官助理田露书记员王嘉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