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413号原告:魏会婷,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梅雁航,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魏会婷与被告梅雁航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魏会婷于2021年2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魏会婷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会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