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084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新陂头村318号201。
经营者:王立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刘广涛,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广涛已于庭外向原告履行完毕赔偿、停止侵权等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