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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1084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广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1084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新陂头村318号201。

经营者:王立轻。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刘广涛,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广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光明区轻鑫日用品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刘广涛已于庭外向原告履行完毕赔偿、停止侵权等义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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