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1437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尚丰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经营者:谢善锋,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告: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产业集聚区华芳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永山,执行董事。
被告:杨永山,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尚丰便利店、河南栗子园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杨永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