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18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可证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麻车王路27-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许超。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天台可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