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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91民初3420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91民初342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灵山环城东路灵城大厦**铺。

经营者:黄学良,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恒昌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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