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剑熙、黄德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4刑初106号
案件名称黄剑熙、黄德福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剑熙;黄德福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剑熙,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潮平、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德福,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韩钦,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娥、检察官助理刘庭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及其各辩护人刘婷婷、陈韩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黄剑熙以每月人民币12000元租金租下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用于开设鑫鑫鞋面加工场、租下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东店一楼作为仓库,并以每月人民币4000元聘请被告人黄德福在鑫鑫鞋面加工场担任厂长负责管理鞋厂日常事务。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在上述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品牌运动鞋并销售牟利。

2019年1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鞋厂和仓库查获并扣押用于假鞋加工的流水线1条、冲床2台、针车33台、假冒耐克商标“空军一号”运动鞋3888双、假冒巴黎世家商标“三代”运动鞋1470双、假冒耐克商标“登月八代”运动鞋1716双,并从被告人黄德福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

经查,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通过手机微信销售上述假冒运动鞋给“都旺鞋业”、“广州亚贵”、“玥亮代表我的bin”等客户。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被扣押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434600元,已销售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人民币154515元 2019年1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鞋厂内抓获被告人黄德福;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剑熙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投案自首。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黄剑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剑熙在案发之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同时愿意预交罚金,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德福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应为1302300元。

被告人黄德福系从犯,没有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黄德福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黄剑熙以每月人民币12000元租金租下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用于开设鑫鑫鞋面加工场、租下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东店一楼作为仓库,并以每月人民币4000元聘请被告人黄德福在鑫鑫鞋面加工场担任厂长负责管理鞋厂日常事务。

2017年9月起,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在上述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品牌运动鞋并销售牟利。

2019年1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鞋厂和仓库查获并扣押用于假鞋加工的流水线1条、冲床2台、针车33台、假冒耐克商标“空军一号”运动鞋3888双、假冒巴黎世家商标“三代”运动鞋1470双、假冒耐克商标“登月八代”运动鞋1716双,并从被告人黄德福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

经查,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通过手机微信销售上述假冒运动鞋给“都旺鞋业”、“广州亚贵”、“玥亮代表我的bin”等客户。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运动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统计,被扣押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价值人民币1434600元,已销售的假冒运动鞋共计人民币154515元 2019年1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鞋厂内抓获被告人黄德福;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剑熙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剑熙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85万元候判;

被告人黄德福主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5万元候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鞋厂内抓获被告人黄德福;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黄剑熙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投案自首。

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已成年,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证人的身份信息。

3.搜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新度镇新度村东店213号和240号进行搜查;

查封了33台针车、2台冲床、1条流水线,扣押了苹果手机1部、假冒空军一号耐克运动鞋420双、假冒登月八代耐克运动鞋1716双、假冒空军一号耐克运动鞋3468双、假冒巴黎世家运动鞋1470双。

4.提取笔录、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民警对被告人黄德福的一部手机中的销售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微信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

被告人黄德福通过手机微信销售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的情况,其中假冒巴黎世家运动鞋销售价为290元,假冒登月八代销售价为80元。

5.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证实涉案鑫鑫鞋面加工厂的基本信息;

经营者为黄剑熙。

6.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黄德福、黄剑熙指认案发现场、扣押的假鞋、仓库、流水线、冲床、针车等情况。

7.银行流水信息,证实名字为林某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的交易信息。

8.统计表,证实由公安机关制作,林某2指认的,林某2转账给日升鞋厂的货款。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新度村东店213号鞋厂从事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的生产,股东是黄剑熙。

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新度村东店213号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黄德福是厂长。

3.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新度村东店213号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老板是黄剑熙、厂长是黄德福。

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新度村东店213号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厂长是黄德福。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的时候以每月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东店213号、东店240号两处房子租给一个叫“德福”的男子开鞋厂,每月租金都是直接现金支付的。

6.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黄剑熙是日升鞋厂的老板,黄德福是日升鞋厂的厂长,日升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

其是鞋厂的财务,提供了三张银行卡给日升鞋厂做财务收支,这三张银行卡除了做鞋厂的开支外,还用于其自身的日常开支。

黄德福没有抽成。

她建设银行卡中备注日升货款的,是日升鞋厂的货款。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黄剑熙的供述:供称其是鑫鑫鞋面加工场的老板,黄德福是厂长,负责日常管理。

扣押的鞋都是其工厂生产的,2017年9月,鞋厂开始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的运动鞋,假冒巴黎世家“三代”一双卖300元,假冒耐克“登月八代”一双卖80元,假冒耐克“空军一号”一双卖190元。

2.被告人黄德福的供述:供称其是鑫鑫鞋面加工场的厂长,黄剑熙是老板,该厂生产假冒耐克、巴黎世家运动鞋。

假冒巴黎世家“三代”鞋一双其有卖290元一双,也有卖500元一双,假冒耐克“登月八代”鞋一双其卖80元,假冒耐克“空军一号”鞋一双其卖190元。

案发当日被扣押的鞋均是鑫鑫鞋面加工场生产的。

四、鉴定意见 1.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相同/近似款式零售价为人民币7100元。

2.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实涉案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3.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假冒“BALENCIAGA”运动鞋价格为7100元/双,假冒耐克运动鞋价格为399元/双,假冒耐克运动鞋价格为1199元/双,共计价值人民币15781002元。

五、辨认笔录,证实黄德福、林某1、唐某辨认出黄剑熙;

黄剑熙、林某1、蔡某、唐某、徐某、王某辨认出黄德福。

关于被告人黄德福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应为1302300元、被告人黄德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假冒耐克商标“空军一号”运动鞋平均销售价格为190元/双,假冒耐克商标“登月八代”运动鞋平均销售价格为80元/双,而假冒巴黎世家商标“三代”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为290元、380元、500元不等,故假冒巴黎世家商标“三代”运动鞋平均销售价格按380元/双确定,被扣押的假冒运动鞋货值共计人民币1434600元。

黄德福系担任“鑫鑫鞋面加工场”厂长,负责假冒运动鞋工厂的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

故被告人黄德福的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89115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被告人黄剑熙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德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剑熙、黄德福均能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剑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二、被告人黄德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三、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赃物假冒耐克商标“空军一号”运动鞋3888双、假冒巴黎世家商标“三代”运动鞋1470双、假冒耐克商标“登月八代”运动鞋1716双以及作案工具流水线1条、冲床2台、针车33台、苹果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家楠 人民陪审员  谢少雄 人民陪审员  吴 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欢欢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