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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昱邦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54号
案件名称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昱邦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无锡昱邦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54号原告: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星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昱邦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西昌路3号。

法定代表人:钱桂兰。

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威尔公司)与无锡昱邦安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华纳威尔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纳威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华纳威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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