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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大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民初116号
案件名称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大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朱大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116号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佛子岭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56807242A。

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业军,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朱大亮,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现羁押于安徽白湖监狱梅山监区。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大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批准,全部退还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欧阳顺 人民陪审员  杜 军 人民陪审员  任芳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素青 书记员李秋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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