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224号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尚明大厦1605房。
法定代表人:何义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甲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孝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义信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