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483号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井梵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中路60巷30号302室。
经营者:甘文琼,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井梵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