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民初939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善和,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善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