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20号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47号院和富苑商住楼1楼附4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明视达眼镜万达店,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88号。
投资人:张雪燕。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明视达眼镜万达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州明视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