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民初64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新起点塑胶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岩头村(浙江万盛达实业有限公司内)。
投资人:李成新。
被告:福州优贝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忠观街3号旗山商贸街商住楼7#楼1层11店面。
法定代表人:柯发景。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新起点塑胶制品厂、福州优贝儿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