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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203民初613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3民初613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

法定代表人陈利群。

被告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宜居园4B-7号。

经营者马莹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足雄婴童鞋业有限公司、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毛豆妈童装店侵犯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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