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051号原告:梅丽萍,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良,系原告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昭董,浙江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红旗锌铝合金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工业园区开明路。
法定代表人:李加龙。
被告:高邮市龙泰消防器材厂,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工业集中区(凤凰村)。
法定代表人:倪道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步雷,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丽萍与被告高邮市红旗锌铝合金厂、高邮市龙泰消防器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7日,原告梅丽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梅丽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丽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丽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