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健康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健康路中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3MA41XA5204。
经营者:吴香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健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该公司与鲁山县健康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