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06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北大街7号辽宁有色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市谢岗镇曹乐村其乐新村路口第5排第5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恒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茗茶茶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