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16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兴,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