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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2167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徐长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16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长兴,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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