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2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大道东段路南51号。
注册号:410481608134198。
经营者:刘玉丰,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以其与舞钢市鑫阁名烟名酒商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