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35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圣婴,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三和镇黄卫祥食品商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经营者:黄卫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三和镇黄卫祥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同年5月4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