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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锐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94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锐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苏锐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942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 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锐新,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苏锐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与被告苏锐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对被告苏锐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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