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942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 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锐新,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苏锐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宇婷独任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以与被告苏锐新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对被告苏锐新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