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3910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锋,男,199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