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44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开凡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西谢村228号。
经营者:杨克望。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开凡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