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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宇与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242号
案件名称胡正宇与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正宇;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42号 原告:胡正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涛,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银春,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成街道万后村。

法定代表人:薛永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正宇与被告乐清市春迪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胡正宇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正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正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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