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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安徽透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8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安徽透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安徽透亮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8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透亮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站西路交口华府嘉园8#中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2MA2RHCC31Y 法定代表人:钱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透亮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2020年5月8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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