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213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系该公司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邢氏瑞源精品果行,经营场所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水果区B5区东11号。
经营者:邢贺中。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中牟县邢氏瑞源精品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