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81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君融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322号厚华公寓0栋101号。
经营者:林文明,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君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