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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兴哥、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3民初215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兴哥、陈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厦门万众一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2151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公司职员。

被告:王兴哥,女,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伟,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陈绍泽,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亦浓公司)与被告厦门万众一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闽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花亦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闽02民终353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闽0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万众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注销经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花亦浓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兴哥、陈伟、陈绍泽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兴哥、陈伟系万众公司的股东,陈绍泽系万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案诉讼期间,万众公司注销,故花亦浓公司申请将王兴哥、陈伟、陈绍泽作为本案被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案系因商标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中并无证据体现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缘缘 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 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洪 滢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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