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688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解、调解、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雷亚发,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亚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