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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鑫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6执106号之一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鑫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鑫奇店;陈福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6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岳阳县鑫奇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老友华商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T83W85,经营者:陈福平。

被执行人:陈福平,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鑫奇店、陈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湘06知民初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调查表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

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20)湘06执106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岳阳县鑫奇店、陈福平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456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阳县鑫奇店、陈福平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福平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19×××89账户及相关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并实际扣划被执行人陈福平网络资金403.1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扣除执行费56元,余款347.1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2020)湘06执106号限制消费令,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和无网络资金、无机动车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婚姻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无保险信息。

经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本金9652.85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未实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县鑫奇店、陈福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限;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李江明审判员  曹 波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廖卫书记员周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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