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74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6号楼401、402、403、40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有朋,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苏有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同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有朋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