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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11号
案件名称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冯艳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1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冯艳艳,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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