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11号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程,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冯艳艳,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艳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